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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与艺术性是电影与生俱来的一对二元矛盾。正因如此,在商业电影体制下坚持电影作为艺术的独立性,保持艺术创新,就显得难能可贵。克里斯托弗·诺兰就是这样一位电影创作者。1951年,法国电影导演弗拉索瓦首次提出“电影作者”概念,他认为一部影片真正的作者应该是导演,他们在电影中表现本人的创作意志和个性,应用“摄影机笔”独立“书写”具有自己风格的作品。1960年初,美国电影理论批评家安德鲁·萨里斯将此观点引进美国,以鼓励和认同坚持电影个性创作的电影作者。尽管好莱坞的商业体制与电影作者观念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冲突,但美国电影发展历程中仍不乏极具个性的电影作者。电影商业体制和作者情结的共同作用,还催生了如克里斯托弗·诺兰这样的特殊作者,其电影作品在传统好莱坞类型生产的同时又深深打上了个人烙印,在美国的主流商业体制和独立创作道路之间找到了完美的平衡点。本文将依从“电影商业生产”和“电影作者”的双重视角,研究作为“电影作者”的诺兰,是如何做到遵循产业规律、制造商业大片的同时还保持着十分鲜明的艺术个性,将电影的商业性与艺术性完美结合,在众多导演中脱颖而出,创作出叫好又卖座的电影。文章共六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论,阐述了研究背景,列举了研究现状并简单说明了研究诺兰对中国电影发展的意义。第二部分概述“电影作者”概念的由来及发展,并指出好莱坞商业电影体制与“电影作者”观念的冲突。第三部分论述作为“电影作者”的诺兰的成长历程、创作历程及诺兰电影中所表现出来几点独特的“作者印记”。第四和第五部分分别从外部形式和内在主题两方面分析诺兰“电影作者”的特质,诺兰电影的外部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于其独特的非线性叙事形式,内涵特质则主要表现为对于生命谜题的追索。第六部分总结诺兰是如何成功破解“作者”与“体制”的冲突,在好莱坞传统叙事模式中巧妙融入自己独特的叙事手法,平衡商业与艺术的关系,使一部电影兼具商业价值和艺术审美。这正是克里斯托弗·诺兰对于我们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