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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保障基本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社会保障日益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手段,受到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的重视。社会保障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方式,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体现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供应者,保证社会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供应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之一。不论何种制度的国家,也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都会在社会保障供给中承担主要责任,这不仅体现了现代政府的使命,也是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的内在要求。尤其是以社会保障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供给,不仅是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更是现代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政府能否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关系到社会保障参与者能否得到应有的保障,也是检验政府是否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指标。政府掌握着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所以其有责任、义务和能力去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社会保障服务。因此,本文在对社会保障和相关理论阐释的基础上,对政府作为社会保障服务供给责任主体的必要性、现实依据和具体责任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服务制度、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进行阐述,分析了当前社会保障服务供给现状和存在问题。同时探讨了社会保障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缺失及其原因。最后提出了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供给的路径选择,对政府如何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