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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养亲制度,又称留养,是指罪犯被处死刑、流刑、徒刑时,如果该罪犯的父母、祖父母确属年老或疾病,而罪犯又是其父母、祖父母的唯一期亲,考虑到其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侍养,又无其他男丁继承宗嗣,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暂不执行原刑罚,待其尊亲属终老后再执行原刑罚或者依法改判的一种变通执行的刑罚制度。其目的是在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是一种具有着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是中国儒家孝道文化植根于法律的结晶,是情与法的完美契合。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间,到清术变法修律时被废除,存续了一千四百多年,是中国传统的儒家孝道文化与法律相融合的结晶。满清入主中原以后,为了加强统治巩固政权的需要,在系统继承了《明律》的基础上,通过了一系列的条例,完善了犯罪存留养亲制度。清末,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修订刑法。时任变法修律大臣的沈家本提出存留养亲制度有违公平精神,名为养亲,实为养奸,力主废除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恤刑孝亲”,即在保护犯人尊亲属的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的稳定。虽然,存留养亲制度早已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但是,该制度所体现出的人文精神,孝道的观念以及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理念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本文从清代存留养亲的历史渊源为切入点,在回顾清代以前该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法律渊源和特点,进一步的探讨清代留养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期对该制度作出历史评价。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在引言中,主要是介绍了存留养亲的定义,起源和意义,并就有关学者对于存留养亲的研究做了论文综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清代存留养亲渊源的考察。在介绍了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基础上,分析了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适用特点:对“十恶”罪行放宽适用留养;相比于唐宋时期,更加注重对家族的影响;在留养条件消失后,人犯不用再次服刑。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司法适用:在申请适用条件、适用案件类型、适应程序、监督措施等进行方面论述。清代存留养亲制度既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同时又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犯罪分子,又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封建君主统治。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存留养亲制度做历史评价。该部分共分为两小节:第一小节,对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消极意义进行分析。第二小节,对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积极意义做了分析。第五部分,结语是对本文的概括性总结。存留养亲制度虽然践踏了法律的平等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破坏了国家刑罚的权威性,但该制度所体现的人文精神,孝的观念以及有利f社会秩序和安定都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