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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美国,不由自主的会想到一个词——“自由”。尽管美式的自由也存在很多前提条件和特殊状况,还远不能代表理想国式的自由,但不可否认的,她作为一个被世界公认自由程度较高的国家,已经通过建国以来两百余年的努力,把自由二字深深地刻进了美国精神。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代表,众多涉及表达和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在一代又一代法官的解释和运用中越来越趋于合理和开放,并不断适应着发展着的时代的需求。政府几度更迭,法律几度变更,人民几度遭遇严苛的“噤声”,媒体也曾几度沦为政治的附庸,但在历代向往自由的法官和新闻人的不懈努力下,几乎每一次自由的低谷都伴随着反省和改进。截至今日,成长后的美式新闻自由已经能够摆在桌面上,毫不羞怯的供人研究和探讨,这就不可不说是一种成就。研究新闻自由,不可忽略美国新闻自由,尤其对其新闻法律体系深入细致的研究对我国的新闻相关立法也有借鉴意义。目前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研究多集中于探讨以新闻媒体为主体的各项积极权利,然而在媒介手段迅速发展的今天,普通个人也已参与到新闻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之中,新闻活动变得更加复杂,新闻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矛盾也更加激烈,对新闻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施以法律规制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本文旨在针对新闻自由的矛盾现状,从美国已有先例寻找解决规律,从而为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供参考。本文以新闻学和社会学理论为依托,针对目前新闻自由中出现的自由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不同时代的不同法律原则,从新闻自由权利主体应有的限制与特权两个角度对美国新闻法判例进行研究。全文行文结构如下:绪论部分对本文选题意义、研究角度、研究对象、研究现状进行描述,并对文章的主体概念“新闻自由”作出界定。第一章描述了新时代下新闻自由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包括新闻自由与公权力冲突和新闻自由与私权利冲突两个方面。第二章从斯宾塞的“同等自由”理论入手,说明新闻自由在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为何需要作出限制,并结合美国的法律判例研究在新闻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两项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以何种规则对其进行法律限制。第三章通过对哈钦斯委员会提出的“社会责任论”的解读,探讨新闻自由权利主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时对国家和社会应负何种责任,并通过美国司法中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和司法独立冲突的判决先例,介绍矛盾双方如何进行法律平衡。第四章结合德沃金的自由平等主义理论,探讨新闻自由内部各权利主体之间存在的矛盾,并试为矛盾的解决方式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