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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大自然进行了疯狂的掠夺和破坏,自然资源日益枯竭,生态环境每况愈下,频繁爆发的全球性自然灾害不仅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且危害了全世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众所周知,空气、水流等自然资源具有流动性,因此环境资源问题不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独立问题,而是世界范围的公共问题。近年来,“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大自然的重要性与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怎样实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最早的环境保护手段是“控制-命令”型手段,政府与企业之间是绝对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以环境税费和排污交易为代表的经济手段的出现,逐步取代了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手段的绝对地位,成为许多国家环境政策的主流。经济手段使环境政策建立在更为灵活及符合成本效益的基础之上,使环境问题与经济利益挂钩,在一段时期内,很好地改善了强制性环境管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渐普及和严重、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节能减排要求的提高、政府资源和能力的有限,使得政府在应付无处不在的环境问题中的局限性日益暴露,政府不得不转换角色,从单纯的命令指挥者转而向专家、公众寻求帮助,与社会各界建立伙伴关系。同时,企业作为改善环境的重要力量,从自身利益出发,良好的环境表现也会为企业带来好的形象及产品竞争力,从而刺激企业从自身产品及生产过程入手,实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自愿环境协议应运而生,成为环境管理中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因此,进入20世纪90年代,自愿环境协议逐渐成为环境政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文章在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与学术论文的基础上,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验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构建目标、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对文章进行了梳理撰写。通过对自愿环境协议内涵的界定以及我国节能减排中引入自愿环境协议的必要性分析,引出了我国引入该环境管理手段的可行性,在比较分析法的指导下,对比了西方发达国家,如日本、荷兰、美国等对自愿环境协议的使用状况,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在此领域的实践与发展,指出了我国节能减排自愿环境协议的使用中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局限性,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实现节能减排过程中建立自愿环境协议制度框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与对策,符合我国国情与发展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的可取之处是将自愿环境协议的内涵及其在我国节能减排中广泛推广的必要性、可行性、试点状况及存在障碍进行了系统分析,并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实践提出了改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