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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向来是法学界争论的热点,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这一特殊的侵权类型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因为它是一种找不到具体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建筑物物件致人损害不同,与共同危险行为也不相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地价的上涨使得高层建筑物的不断增多,再加上部分人素质偏低,楼下行人越来越多地遭受着这类建筑物高空抛物袭击的安全隐患。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在第87条中对该特殊侵权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该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各方相互妥协产生的结果,类似于“连坐”式的救济手段完全不能称得上是合理,让无辜的住户去承担一种“莫须有”的补偿责任,最起码是与公平正义原则和侵权法的社会功能背道而驰的,所以,新法亟需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本文试图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解读,对国外相关立法的评析,提出一个社会综合救济体系,以寻求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途径。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了解读,理解法条的具体内容,然后对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这一特殊类型的侵权进行界定,与一般建筑物物件致人损害和共同危险行为进行区分开。明确该种侵权在本质上是独立个体的行为致损,不是普通的建筑物物件致损,其发生的原因只与个体有关,与可能致害人没有丝毫联系,所以,既不能适用普通建筑物物件致人损害侵权的救济方式,也不能采用可能致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救济方式。第二部分通过对罗马法、埃塞俄比亚法和美国法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学者的意见进行借鉴和批判,以正义原则和侵权法社会功能为准则,质疑新法的合理性,因为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在救济途径上与一般侵权不同,且不应该采用“连坐”式的落后理念去寻求救济途径。第三部分主要基于侵权法在救济上的局限性,分析责任保险在侵权救济中的可行性,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和侵权法的衔接,提出建立一个社会综合救济体系,依靠民间力量、国家政策和公民投保意识的加强相结合,来寻求对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