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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交易方式的进步,占有广泛的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占有纠纷,其中占有返还之诉占据较大比例。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夺时,占有人为恢复其对物的占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被侵夺物的诉讼即占有返还之诉。占有返还之诉是实体法上的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在诉讼法上的表现,为占有人保护其占有物提供便利的途径从而促进纠纷的解决,以稳固法律秩序和现代交易方式。我国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增加了占有的相关规则,其中包括占有物被侵占时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为返还占有物提供实体法依据,但是规定比较概括。基于占有的特殊性质,占有返还之诉其程序性规定原则上不应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适用,然而我国的民事程序法未包含占有返还之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占有返还之诉不符合普通程序的受案条件而不予受理,被侵夺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被侵夺人的私力救济方式,占有人只能借助诉讼的方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对占有返还之诉的程序性研究就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在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澳门地区关于占有返还之诉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理论对占有返还之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审判以及裁判效力等诉讼问题进行浅略的分析。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占有返还之诉的概述。首先对占有的含义和性质进行阐述,因占有的特殊性质,对其保护的程序也应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其次对占有返还之诉的内涵进行阐释,对占有返还之诉的含义进行界定,分析提起占有返还之诉的原因和请求权。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占有返还之诉的现状和不足。首先对我国占有返还之诉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介绍,阐述我国占有返还之诉的立法情况以及司法实践。其次,分析我国占有返还之诉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占有返还之诉进行阐释。在早期的法律中,已有占有返还之诉的相关规定。经过近现代的法律发展,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澳门地区丰富了占有返还之诉的相关规定。本文对其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以期对我国占有返还之诉的程序构建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占有返还之诉的构建。在借鉴国外和我国有关地区占有返还之诉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占有返还之诉的程序性规则进行构建。其中,程序性问题涉及案件的管辖、当事人、诉讼费用、审理范围、提起时间、以及适用程序等,同时对占有返还之诉的裁判效力进行阐述,通过论述占有返还之诉与本权诉讼的关系,从而确定占有返还之诉的既判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