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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作为近几十年来在西方新兴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它是基于对犯罪所引发的各种需求的关注和对传统刑事政策的反思而提出的一种全新的刑事政策举措。其主张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协商来解决犯罪问题,修复被害人因为犯罪所受到的伤害,鼓励加害人承担责任并以积极的姿态重返社区。恢复性司法对我国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如何将恢复性司法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统一协调成为目前中国学者关注的问题。作为一项新的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制度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应不足,然而其所主张的理念、所具有的诸多优点,对于解决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已经开始了对恢复性司法的相关尝试,采取了多种秉承恢复性理念的实践方案,加之我国所具有的“和”文化、调解习惯,都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恢复性司法概论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点及其兴起的背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恢复性司法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它毕竟有着区别于传统司法模式的本质特征。至于产生的原因,本文主要从监禁刑的弊端、刑罚功能的变迁以及行刑社会化趋势几方面来论述。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模式、家庭小组会议、量刑小组、恢复性警察警告四种模式,以期能对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模式提供参考。第三章首先将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恢复性司法的优势及弊端,说明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互补。第四章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障碍的分析,从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出发,在为恢复性司法合理定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