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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港口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但就港口管理的法律制度来讲,港口的概念、港口管理体制和港口规划是最为核心的。 港口从产生到现在,其特点、功能和作用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港口大小不一,先进程度不等,管理体制不同,港口功能的多面性,港口所涉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造成人们对港口的理解和认识的多元性。虽然港口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被人们广泛使用,但将方方面面人们对港口的不同认识汇集为一个全面的港口定义却是很难的,在我国尚没有法律对港口作出严格的定义。 即将出台的《港口法》将港口定义为:“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和储存等功能,有明确界限的水域和陆域构成的区域”。本文从港口的物质性、港口的法律性、港口的功能三个方面对该定义进行了全面的阐释,指出:港口主要由水域、陆域和设施三大元素组成;港口日趋社区化,使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巩固国防、方便人民生活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交通运输方面,为船舶进出港口、为货物的通过港口、为旅客上下船舶和候船提供相应的服务;港口都是以法定的组织形式存在的,各个国家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法制的原则确定港口的存在形式,而且出于港口行政管理和民事主体依法经营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 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划定港口的范围。 由于我国地域广大、港口众多、各港口自身条件的差异,港口管 理体制的变革难做到整齐划一,使现实中存在的港口管理体制显现 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普遍存在着港口行政管理职贡交叉严重。 港务局难以真正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以港难以养港等重大问题,影 响港口发展,也影响港口对国民经济基础作用的发挥。200年我国 港口管理体制进行了新一轮改革,将现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 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原 则上交山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管理。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 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个业制度的要求,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港口管理的职能则由港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 管理机构和省及中央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行使。 港口规划是指根据客观条件和规划者的主观意图,对全国港口的 总体布局和某一港口的具体发展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安排。编制 港口规划应当以充分利用国家的港口资源,充分发挥港口效能,充 分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为原则。一般来说,港口布局规划包括规 划范围内港口的分布体系、水陆域利用、岸线利用和各港的位置、 规模、性质、功能等内容;港口总体规划包括港口的规模、性质。 功能、港界、规划港界、港区划分、水陆域利用、岸线利用、各类 设施建设用地配置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规划一经确定应成 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而港口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则以“相互 2 5工 协调”作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