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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源于对侵权与合同相互关系的思考。 在大陆法系,基于体系性和逻辑性的考虑,一般将侵权与合同视为截然不同、二元对立的两大制度。在此前提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的解决遇到了较大的困难,该问题成为一个争论不断、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竞合问题的研究,为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在英美法系,由于较少受到法律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制约,侵权法与合同法能够较为灵活地反映社会的发展,体现出了较强的社会性。两种制度更多的被看作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工具,当一种工具不足敷用的时候,另一种工具就取而代之,过失侵权法就经常起着填补空隙(filling gap)的作用。同时,在英美法系,侵权与合同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两种制度能否同时发挥作用等问题受到了较多的重视。 英美法上侵权与合同的竞合问题是二者相互关系问题的一部分。本文以侵权与合同的竞合为中心,内容包含五个方面:1、侵权与合同的区分,这是研究竞合的逻辑前提;2、侵权与合同竞合的历史,该问题将涉及到二者相互关系的发展和演变;3、侵权与合同竞合的原因,这些原因实际上也是由二者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4、竞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该问题牵涉到如何处理二者的相互关系;5、英美法对待侵权与合同竞合的经验启示。相应地,本文的内容一共分为五章。结构上的安排为:竞合问题概述、竞合的历史演进、竞合的原因分析、发生竞合时纠纷如何解决、经验及启示。结构的设计遵循了由远及近、由外及内、由抽象至具体之思维习惯。整篇论文围绕着两条主线展开,即以义务概念为核心,以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为线索。 通过对英美法上侵权与合同竞合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英美法上侵权与合同之竞合是二者相互关系的一种反映,是一种历史现象;2、英美法上判断竞合发生的标准是存在一个“独立的侵权”,即有一个独立于合同的侵权法上的义务的存在;3、在侵权与合同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英美法中存在通过确定诉讼的实质来解决纠纷的倾向,诉讼的实质一般通过义务的性质和损害的实质来判断。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限制竞合,而是在竞合的情况下试图尽量减少规则适用上的复杂性;4、在解决竞合产生的法律问题时,英美法是通过限制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不允许原告通过选择不同的诉由来获得不同的赔偿额,对侵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则做出一些变通适用,或者减少规则之间的差异来实现的。英美法学者认为:“面对侵权与合同的竞合、冲突和交叉,法官应当寻找一个公正的和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是机械的应用基于侵权与合同严格划分的正统的规则。”5、英美法对待侵权与合同的竞合与大陆法系有很大的不同,原因在于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不同、法官的地位不同、对待侵权与合同两种制度的态度不同。英美法是判例法、法官造法,对待侵权与合同两大制度的态度是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 在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上,我国现行的请求权竞合论和当事人自由选择理论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基于对英美法经验的总结和思考,笔者认为,1、应当重新审视侵权与合同的关系,以“平衡共生论”代替“二元对立论”;2、以“义务竞合论”来补充请求权竞合论之不足;3、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进行限制,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两种规则的适用,以公平、公正解决纠纷;4、在成文法传统之下,应当限制竞合情形的发生,以减少规则适用上的困难。侵权与合同竞合问题涉及法律传统、基本理论、具体制度等三个层面,其解决有赖于学界、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