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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一系列重大网络公共事件的出现,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展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网络公共领域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影响也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探讨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对作为民主法治之社会心理基础的公民意识所产生的影响。历史证明,技术的发展往往是把双刃剑,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意识的影响自然也具有双面效应。据此,本文主要分三大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公民意识与公共领域的基本概念一般认为,国籍、权利和义务构成了公民概念的核心,笔者从公民概念出发来界定公民意识,并将公民意识抽象为自主意识、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西方公共领域理论十分庞杂,笔者主要借用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来对网络公共领域作出概念界定,并认为网络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交互性、批判性和公共利益指向性等特征。第二部分:网络公共领域与公民意识的生长为展现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正面影响,笔者把个人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作为分析的背景和起点,揭示了网络公共领域在提升公民思想自由,培育公共精神,实现市民性自主意识向公民性自主意识的飞跃所起的作用;以及网络公共领域在提高公民政治效能感,实现公民由抗争意识向协商意识的转型所发挥的积极影响。第三部分: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冲击当前我国持续拉大的贫富差距以及由权力腐败所导致的社会不公引起了人们对社会的普遍不满,社会出现了断裂倾向,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的对立情绪开始蔓延至网络公共领域,经由网络空间内群体极化机制的放大,这种对立情绪发展成为一种网络民粹主义,其与法学学者、律师和法官等法律职业者的纠缠,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判断不再基于法律,而更加看重当事人的“精英”或者“底层”身份,身份替代了法律,公民法治意识遭受毁灭性冲击。结论部分,经由对当前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者的阶层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网络参与者主要位于社会中层,这一方面说明了网络公共领域本身的不自足性;另外也说明,社会中层政治态度的复杂性以及当前其政治态度向下层偏向的趋势,使得网络公共领域正面效应的发挥可能并不明显,网络民粹主义及其负面影响可能更加鲜明。但是,网络公共领域毕竟给予普通公民一分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力量和理想,这是我们不断前行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