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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隐名股东的现状很普遍,而这些隐名投资中,多半是外资和公务员等特殊身份,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目前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市场扩大,导致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繁荣,而在繁荣的背后,由于国内公司的资金和经验的短缺,致使外资和一些游资加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隐名股东的现象由于无法律法规的规制,很容易产生一些问题,这一实际情况迫切要求立法有所进展。深入分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隐名股东现象产生的原因,首先要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制度环境入手。其次,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隐名股东现象众多的原因,同其他公司中隐名投资的现象并没有完全区别,还与中国法律法规就公司设立的缺失和限制有关。就国际货运代理业而言,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外向性,港澳台以及海外资金流入较多,很多情况下是选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这些隐名投资基本上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会损害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当否禁止或一概的认定为违法是需要立法或者司法实践重新审定的。对于一些违法犯罪性质的隐名投资,则应该予以打击。我国必须对隐名投资进行立法规范,这是社会经济现实的需求,也应当看到对其进行规范是有利于我国经济及法制的发展。使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的目的各种各样,但我们不能否认此种投资方式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和优势。有利于拓展投资渠道,从而更大限度地吸引社会游资投入到需要的行业,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进而可以缓解经营者资金短缺压力。还可以扩大融资渠道,让资本投入形式多元化,丰富资金组成结构。但是如果不对隐名投资进行立法规范的话,其隐蔽性、复杂性以及客观上规避法律的作用,则亦会导致市场的混乱。通过全文有关隐名代理的相关法律关系的梳理,要起到对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必须从制度环境和公司自我保护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层面,应该完善公司法。针对隐名投资、隐名股东可以考虑增加相关内容,完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层面,隐名投资人应在公司成立、运营和解散阶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公司成立时,要明晰隐名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据可依,需要对隐名投资人在公司成立时进行一下规制。在公司运营中,对隐名股东进行保护的方式,重点在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关系。公司在解散之时,涉及到公司清算,同样对于隐名股东应该保护。应该确认自己同显名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及时履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