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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一种新型网络商业模式不断壮大,网络直播打赏是由主播家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提供表演活动,用户为其支付一定金额表达感谢,获取主播关注以满足其好奇心的消费行为。其中网络直播打赏相比其他众多打赏形式而言具有与用户的及时互动性、打赏所得的间接性、用户打赏的持续性等特点,相比其他打赏方式更为复杂,对税务征管而言更具挑战性,网络直播行业在迅猛发展,而打赏也一直作为直播行业的重要收入来源,对其税收征管的研究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网络直播打赏不论是从经济上进行分析,由于存在收益具有课税性,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对其征税符合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应对其征税,对网络直播打赏征税也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对互联网打赏的商业实施监管,有利于国家实现宏观调控。本文对网络直播打赏税收征管的基本的法律问题研究,包括打赏所得法律性质界定、纳税主体的确定。本文对不同来源的直播打赏所得的法律性进行定性,得出主播打赏所得并非赠与所得,应将其纳入目前征税范围进行征税,对于经过平台的打赏所得也不属于偶然所得,应按照法律关系的划分将其认定为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更合理,对于私下打赏所得也应区分不同情形对其所得定性。对于纳税主体的认定也应按照不同来源的打赏进行区分。对其最基本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于厘清其税收要素,为探索与研究其征管问题提供基本方向。但是结合我国的当前的个税税收制度以及税收征管方式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在直播打赏方面的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缺失,由此造成巨额打赏所得税款流失。对于直播打赏所得个税税收征管中的困境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直播打赏个税税收征管中存在五大困境:一是税目不清,二是打赏所得纳税申报责任不清,三是打赏所得税源无法确定,四是纳税信息不对称、向第三方调查困难,五是诚信机制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的问题。本文从两方面对网络直播打赏所得个税税收征管提出建议,一是要完善现有网络直播打赏个税税收法律制度,包括要明确打赏所得税目、代扣代缴责任,以及补充其他有关打赏的法律条文。二是要完善现有网络直播打赏个税税收征管体系,包括完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建立打赏所得纳税评估系统,建立惩罚与奖励机制,增强网络主播及相关主体的纳税意识,建立差别化的税收征管机制等建议。网络直播打赏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完善,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大势所趋,网络直播打赏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需要长期推进与持续的完善,逐步实现税收征管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