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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在中国古代刑律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而谋杀罪位列杀人之首,成为刑律中的重要罪名。谋杀罪又依与被杀者的身份关系分为一般主体的谋杀和特殊主体的谋杀。一般主体的谋杀更能体现中国古代脱离了身份关系单纯刑法意义上对谋杀的规定,故本文对于特殊主体的谋杀罪不予探讨。本文以出土文献和传世律文为载体,探究了从秦至清各代对一般主体之谋杀罪的规定。首先疏通文意,重点解读各个时期“谋”的意项之侧重;其次,分析不同时代对谋杀罪构成、分类、首从区分、以及处罚的不同规定;最后,通过纵向比较,把握谋杀罪的演变过程。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秦、汉律中的谋杀。秦、汉时期是现知谋杀罪最早入于刑律之时,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和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都有关于谋杀罪的早期规定。该部分主要内容是:区分了“牧杀”与“谋杀”之不同;将《法律答问》中的“谋遣盗杀”和《二年律令》中的“谋贼杀”进行了字义的释读、文意的疏通,在此基础上作了法学上的分析;并对汉代的“使人杀人”及“杀人”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晋律、北魏律中的谋杀。西晋、北魏时期是谋杀罪的过渡时期,西晋时张斐对“谋”有了专门的解释,北魏律对于谋杀罪已经有了较汉代更为详细的规定。本部分首先对张斐关于“谋”的定义进行解读,指出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次对晋代所见“受教杀人”进行分析;最后探讨了北魏律对谋杀的规定。第三部分:唐、宋律中的谋杀。唐代关于谋杀罪的规定已经基本定型,对“谋”字的解释基本承袭张斐但又有所突破。宋代对谋杀罪的规定在法律文本上与唐无异,但在司法实践中,著名的阿云案却出现了对谋杀罪的较大争议。第四部分:明、清律中的谋杀。明、清关于谋杀罪的规定基本沿用了唐、宋的框架,但内容上稍有变化且更加细致,而对“谋”的解释已经完成了从强调人数上的多人到以预谋为本质条件的转变。本部分主要从文本上考察了《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对谋杀罪的规定。第五部分:结论。通过纵向比较,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我国古代一般主体谋杀罪立法的变化脉络:谋的释义、谋杀罪的分类、谋杀罪首从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