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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公司的运作中极为普遍,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立法对于隐名股东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指引,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到隐名股东纠纷的判决极度的不统一,加大了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我国学术界对隐名股东的地位也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解决,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隐名股东做了第一次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何,仍需进一步的检验。本文从这一背景出发,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并且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个人的见解与思路,以期对隐名股东的立法有所建议。第一部分笔者从法院的一个真实判决入手,提出问题,即:该案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并梳理了从《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院关于隐名股东思路的转变,提出区分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双重标准认定隐名股东。第二部分分析了关于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定义了隐名股东的概念以及隐名股东的两个基本特征,介绍了国内学界关于隐名股东的学说,即:形式说、实质说、综合说。形式说认为应当将名义上的投资人视为公司的股东。实质说强调行为人的内心真意,追求民法所谓的实质正义。综合说将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区分为个人法调整还是团体法调整,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然后分析了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隐名合伙、隐名股东与信托、隐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与代理、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等相关概念的异同。第三部分对中外关于隐名股东的立法进行了比较,首先介绍了国内关于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最后,笔者介绍了国外关于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以期对我国立法的提升有所裨益。第四部分提出了隐名股东的确认标准。第五部分具体分析了隐名股东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