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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战之后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蓬勃发展,各国愈加重视加强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特别是被追诉人辩护权朝着不断扩大的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下,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然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一个普遍的难题,即如何突破法律援助范围的有限性,平等地保障所有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对此,各国开始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基本权利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与各个层次上,对于需要法律救济保障其自身基本权利的被追诉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不以被追诉人的经济状况、涉案情况为服务的限定对象。我国关押未决羁押人的主要场所是看守所,在我国法律援助范围有限的情形下,多数被羁押人在看守所是无法获得足够律师帮助的。而在看守所这一特殊场域以及较为特殊的时间阶段,我国确有构建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需要且在司法实践中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开始逐步实施。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有效保障未决羁押人获得免费、即时的律师帮助,以及实现司法平等与公正,维护未决羁押人基本权利,落实刑事诉讼早期阶段法律援助,规范、监督侦查权的依法行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看守所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最为显著的不同在于其性质具有中立性。该中立性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与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不同。看守所值班律师为未决羁押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是会见咨询和电话咨询。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特征,对我国看守所会见流程提出了新要求。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场域的特殊性,决定了该制度运行必然会与看守所之间产生诸多联系。只有在看守所全力配合协助下,值班律师方能有效进行法律服务、未决羁押人方能获得值班律师服务。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需注重发挥值班律师与驻所检察官两者之间的配合协作,以期对侦查活动形成内外部监督合力。在此同时,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必然离不开保障机制的建立,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值班律师数量与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