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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随着智能手机价格的下降,以及IOS、安卓等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的问世,2009年世界范围内智能手机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了14.2%,美国一家调研公司更是在其年度报告中指出2011年智能手机的销售量甚至超过了私人电脑。在智能手机席卷市场的同时,针对智能手机的病毒与各类恶意软件也紧锣密鼓的开始活动。自2000年第一个手机病毒在西班牙诞生以来,截至2011年,网秦安全公司“云安全”系统已截获手机病毒超过16000种,恶意软件更是不计其数。与甚嚣尘上的手机恶意程序相对应的,却是我国刑法对制作、传播、贩卖、使用手机恶意程序行为的规制不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扩张解释的基础上,依靠现有刑法打击手机恶意程序犯罪,另一方面,在长期工作中还要继续探索完善立法,将手机系统以及其他可以用来存储、处理、传输数据和连接互联网的电子系统都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以此,在打击制作、传播、贩卖、使用恶意程序行为的同时,保持刑法的稳定性。本文分引言、“手机与手机恶意程序犯罪概述”、“手机恶意程序的类型与法律性质”、“制裁手机恶意程序的现有罪名体系及其困境”、“制裁手机恶意程序的刑法思考”、和结语六个部分。引言部分,笔者就选择手机恶意程序这一研究方向的原因做了说明,提出手机恶意程序犯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第一部分,“手机与手机恶意程序犯罪概述”中,笔者首先从技术层面论述了手机已经成为计算机网络终端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借助于手机的网络连接功能进行传播和工作的手机恶意程序已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法加以规制。第二部分,“手机恶意程序的类型与法律性质”中,笔者对手机恶意程序做出了界定,即手机恶意程序属于计算机恶意程序,可以由刑法第285条、286条予以规制。随后,笔者对手机恶意程序的不同类型做了区分,并对不同类型的工作原理和社会危害性做出了论述。第三部分,“制裁手机恶意程序的现有罪名体系及其困境”中,笔者列出了目前我国刑法可以用来规制手机恶意程序的刑法条文,同时提出了运用当前刑法条文处理这一新型犯罪行为所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制裁手机恶意程序的刑法思考”中,笔者从短期权宜之计、长期立法和相关行业配合三方面出发,论述了规制手机恶意程序犯罪的方法。在最后的结语部分中,笔者重申了本文的主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