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不停执行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救济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立法者基于公益优先、行政效率等因素的考虑,确立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然而,此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作用,甚至与实践相冲突。其冲突表现为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现行行政执行制度的冲突。随着行政理论研究的深入、人权保障及司法权利保护理念的日益加强,我国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不足日益暴露,同时引起了国内学者对原则与例外之争。 本文首先对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的内涵、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其次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评析,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剖析,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问题。顺应行政法的发展,我们必须对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改革。结合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不停执行原则及德国的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的比较分析,采用停止执行原则的国家将笔墨重点放在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规定之上;而采取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国家也相应规定了详细的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无论何为原则,何为例外,似乎例外的规定都有鸠占鹊巢之态势,两个看似相互对立的原则正在慢慢的融合。所不同的立法角度不同,不停止执行原则将其重点放在行政行为效果保护上,而停止执行原则的重心则在人民权利保障之上。虽然何为原则何为例外也不重要,但是从司法实践出发,仍应该确立一个原则。借鉴国外的停止执行的原则,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确立停止执行原则。本文第五章重点是对停止执行的原则如何构建,作了立法设计,且详细探讨了停止执行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