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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理论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是上市公司,但是非上市公司数量通常会占到一个国家的公司数量的绝大多数。然而由于数据收集的困难和样本特征差异巨大,对于非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长期以来十分薄弱。而Nagar等(2006)利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进行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数据和私人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关数据,考察了美国非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和可能的解决途径,成为对非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开创性工作。
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数据,考察我国非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并对现有的非上市公司的治理途径做出有效性评估。借鉴以往关于非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的研究文献,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展开关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的考察。
首先是代理成本的度量。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代理问题的产生源自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Berle and Means,1932),Jensen and Meckling(1976)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外部投资者(委托人)雇用经理人(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服务或做出决策。而代理成本具体包括投资者的监督成本、经理人的担保成本和剩余损失三部分。理论上,代理问题或者可能由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引发,或者可能由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引发。关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张华、张俊喜、宋敏(2004)和李增泉等(2005))表明,两类代理成本在中国公司中同时存在。但是,与上市公司相比,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数据并非易事,因此本文目前的研究仅局限于对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带来的代理问题的考察。
对于传统代理问题中代理成本的度量,一个经典的方法来自Ang,Cole andLin(2000)。Ang等(2000)在Jensen and Meckling(1976)定义的零代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资产利用率(asset utilization ratio)和经营费用率(expense ratio)来度量代理成本。其中,前者反映公司经理人配置资源效率,其直觉是如果一家公司资产利用率越低,通常表明该公司具有较高的代理成本;后者反映公司经理人控制支出的效率,其相应的直觉是,效率越低意味着公司管理者过度的在职消费导致的资源浪费越严重,从而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本文采用Ang等(2000)的方法,用资产利用率和经营费用率作为代理成本的代表变量开展我国非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考察。
在关于代理问题的解决途径上,除了内部控制系统等传统公司治理机制外,最新主流文献特别强调以下两种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作用。其一是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为代表的法律制度,LLSV开创的法与金融系列研究表明,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差异是各国不同的金融发展水平和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内在原因,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应成为改善公司治理和促进金融发展的关键。其二是关注包括媒体、税务实施、市场竞争等法律外制度的公司治理角色。Dyck等(2004)用法律外制度泛指产品市场竞争、媒体、税务实施等不同于投资者权利法律保护和实施等法律制度,可以用来实现降低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的其他现行制度。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同时构成本文重要的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表明,如同上市企业,控股股东的性质对非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影响显著。非上市公司代理问题一定程度的解决不是由于实行了多种股份性质的同时存在,而恰恰在于私人股份或港澳台外资股份的引入。包括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和市场化等外部制度环境对非上市公司治理影响显著。该工作从而为LLSV发展的法与金融文献提出的“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对改善公司治理重要”的命题提供了基于中国非上市公司的证据。税务实施作为法律外制度对于非上市公司扮演重要的公司治理角色,成为目前我国经济转型阶段可资借鉴的重要的法律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