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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犯罪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其实,最早的“洗钱”并无贬义,就是把已被弄脏的金属铸币清洗干净的意思。现代洗钱活动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但是,“洗钱”一词具有法律意义并被广泛应用于形容掩饰、隐瞒非法犯罪收益的时间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是立法控制洗钱犯罪最早的国家。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国际组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其主要含义是一致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什么是洗钱这一问题,表现出了新的趋势。要想正确地认识洗钱及洗钱犯罪,就要科学的界定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正确地区分它和相关犯罪的界限。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有必要了解犯罪分子采用的洗钱方法。洗钱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国际犯罪,一个典型的洗钱过程可以分为放置、培植、融合三个阶段,围绕这三个阶段,衍生出许多的洗钱方法。其中常见的与金融业有关的洗钱方法包括利用货币工具走私洗钱、通过购买有价证券洗钱、利用银行洗钱、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等。而且,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各国的打击,利用技术进步或法律上的漏洞创造出了更加隐蔽的方法,比如利用电子货币主要是信用卡洗钱、利用网络银行洗钱以逃避监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洗钱犯罪开始突出,为打击洗钱犯罪,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禁毒公约》上签字,开创了反洗钱法律先例。接着又在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洗钱犯罪的内容,与此同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监督资金收付行为,规范金融秩序,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虽然不具有反洗钱针对性,但总体上都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内部管理,对客户进行身份认定,对大额交易进行识别和记录,客观上能够起到抑制洗钱犯罪的作用。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将对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但是也存在很多的不足,这些不足既有法律方面的,又有制度方面的。概括起来存在如下问题:《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对洗钱罪刑事处罚过轻,洗钱罪行为方式较为单一:反洗钱法律法规不系统,没有统一的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没有与之相配的实施细则;缺少反洗钱的经济激励手段和国际合作制度等。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我国应从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反洗钱立法。中国需要构建三个层次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面上的,主要包括完善中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和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第二个层次是根据法律由国务院制定反洗钱方面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具体说,就是完善中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提升反洗钱的法律层次,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抓紧制定反洗钱法。 二、加强金融业反洗钱机构建设。第一,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包括: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金融情报部门;在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主管部门等。第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建设。包括: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对金融企业职工的业务培训。 三、金融业反洗钱的制度构建。第一,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的各项金融制度。包括:完善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全面实行金融交易审查、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和全面实施交易记录和记录保存制度。第二,加强反洗钱金融监管。包括: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建立审批和金融业务许可审批制度;加强外汇管理;制定反洗钱指导准则。第三,运用利益杠杆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对协助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有一定的经济鼓励措施。 四、金融业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在反洗钱法律规范方面要与国际接轨,并尽快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反洗钱领域占据主动地位,还要注意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