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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出台了许多调控政策和措施。然而,仍有一些人为了避开这些政策、措施达到自己购房的目的,不惜借用别人名义进行买房并完成房屋的登记,这就是实践中常见的借名买房。由于在借名买房中,房屋的权属变动形式不满足《物权法》中规定的房屋权属变动规则,造成法律层面的产权人和实际层面的产权人不一致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借名买房类的所有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长。然而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就有所不同。既然法律对此纠纷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想解决这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有必要从司法实践中找寻问题的根源。通过对各地法院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与借名买房行为相关的案例的梳理,最终筛选出100个以房屋所有权归属为争议焦点的案例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并从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分析此类案件的诉讼案由、判决立场和裁判思路。其中主要为所有权确认之诉、合同之诉和返还原物之诉,还有占比较少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债权纠纷等。法院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作出了三类判决。第一种判决归借名人所有,第二种判决归出名人所有,第三种判决是不能确权,但是借名人享有基于借名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出名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作出这三种不同的判决主要是因为法院对借名合同的效力、借名人享有的权利性质观点不一。通过对这些纠纷判决的分析,当前判决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的问题:第一,在裁判法源上,以国家政策代替法律。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借名合同违反政府制定的相关房屋政策而认定借名合同无效;第二,同案不同判,未确立同一性标准。具体体现在法院对于《物权法》第17条的理解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认为出名人凭借不动产权属证书即可拥有不动产物权,有的法院则倾向于解释为产权证书本身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出名人不能仅凭借不动产权属证书即可拥有不动产物权;第三,证据规则缺乏应有的确定性。法院对于应该选择何种法律规则确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存在分歧;第四,部分判决未考虑道德风险和社会成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律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都判给出名人时,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愿,同时也会助长出名人的“见利忘义”之心。为了减少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应该要形成清晰和可行的统一裁判规则,为此要做到及时关注和准确适用国家政策规定,合理设定举证规则和证明标准,区分借名登记行为的效力,实现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