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三方资助最早广泛应用于民事诉讼当中,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开始逐渐受到国际仲裁的青睐,不仅仅是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第三方资助的作用也逐渐拓展到商事仲裁领域。自Bevan Ashford V.Geoff Y eandle案明确仲裁案里可以使用来自第三方的资助以来,在国际仲裁的领域里面第三方资助便以不可阻挡的态势发展起来。一方面是因为尊崇私法自治的仲裁制度要比以国家公法的诉讼来的简便;另一方面对高额的仲裁费用,仲裁当事人也乐于能有第三方在取得优胜结果之前能分担仲裁的风险。而国际仲裁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吸引力,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更乐意接受第三方资助成为仲裁的一部分。事实上,包括澳大利亚、英国伦敦、美国、法国巴黎、瑞士日内瓦在内的主要国际仲裁中心,都已经允许了第三方资助这种行为。早在2015年5月27日,新加坡的国际仲裁中心便早就发布过最新的关于投资仲裁的规则草案,并且在这一草案中提到了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相关规定,而这次草案也是国际仲裁机构第一次发表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相关的具体内容的规定。2017年的6月14日,香港的立法会也通过了新的法例,新的法例名为《2016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并且在这段时间还修订了《仲裁条例》(第609章),即允许第三方资助参与香港的仲裁程序。201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首次出现了当事人借助第三方资助寻求救济的案件。我国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涉及对第三方资助行为的具体规范,可以推定有合规的制度环境,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或仲裁规则。这也是本文拟达到的目的,通过研究现已经允许并正在实行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国家以及相关的仲裁机构所规定的法律的规则以及仲裁的规则,来探讨未来中国的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发展以及如何构建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本文将从第三方资助仲裁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通过进一步来探索研究第三方资助仲裁紧密关联的定义、形式甚至包括它以后发展的优势和劣式,还有总结归纳它在发展中的争议和存在的障碍,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法律发展的现状出发,分析第三方资助仲裁在我国设立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为我国目前正在构建的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相关制度中我们以哪部分为重点进行关注提供一些建议。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复杂性的加深,中国参与国际事务机会的增多,也为了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应对国际上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事件的主动性,并且也能够加强我国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相关制度的研究,对于我们如何构建第三方资助相关规则具有很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