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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域外损害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受害者寻求救济却困难重重。一方面,多数东道国为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的经济和技术能力;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公司与母国利益息息相关,母国缺乏监管的意愿,而要求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软法规则也始终无法得到实施。在此背景下,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路径被提出。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法解释学研究法对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进行研究,通过对雪佛龙厄瓜多尔环境污染案的介绍,说明了由母国承担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的优势及问题;通过分析国际人权法上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梳理相关的法律渊源,从而论证了母国这一域外人权义务的合理性;并在归纳分析主要跨国公司母国规制本国跨国公司域外行为的实践的基础上,为跨国公司母国履行相关义务提供借鉴。根据研究,本文认为“域外管辖”理论、国家责任理论、人权国际合作义务和不损害原则为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理论基础。其中,“域外管辖”理论主要是指国际人权公约适用范围可以拓展到领土之外的范围,只要一国对地区或个人具有实际权威或有效控制即构成域外管辖,应履行相应的人权责任,从而为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行为提供依据。根据国家责任理论,实施政府权力要素的跨国公司行为和受到母国指挥和控制的跨国公司行为应认定为国家行为,因此母国有义务规制这些跨国公司不在本国领土之外损害人权。预见义务也意味着母国对于可以预见的本国跨国公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域外人权损害结果的情况,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预防。人权国际合作义务则要求国家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妨碍所有人的人权享有的问题,这一义务没有领土限制。因此,母国一并善意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损害人权的问题也是人权国际合作义务的应有之义。不损害原则是指国家不能利用或允许私人利用其领土损害其他国家,因此,母国对于跨国公司利用本国领土进行损害其他国家人权的活动负有禁止性等规制义务。众多的国际规范性文件为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渊源,它们包括联合国的人权条约和其他报告、国际劳工组织的法律、美洲和欧洲等区域机构的文书以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马斯特里赫特原则》《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等。虽然部分文件尚无法律约束力,但是其辅助价值却不容忽视,成为论证母国具有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的重要软法渊源。实践中,母国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来规制本国跨国公司的域外行为,从实践层面支持了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综合分析母国规制跨国公司域外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在“域外管辖”理论之外,引入了国家责任理论、人权国际合作义务和不损害原则,为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提供更丰富的理论支撑;通过对于联合国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国别结论性意见的探索,为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提供了系统性的软法研究;并对国家相关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等进行梳理,从而为母国承担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人权义务提供了实践性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