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作为围绕着作品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其定性问题颇显复杂,而且非常重要,因为这是研究著作权其他问题不可或缺的,也最富于理论性、最能够展示著作权较之于其他财产权的不同之处的。本文将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角度来挖掘著作权之表土,探索性质之真相。在整个著作权体系中,被划归为“著作财产权”这部分子权利的性质向来无甚争议,只有署名权在内的几种被称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搅乱了一池春水。本文虽意在探讨著作权的性质,但只需令这个权利池内具体的署名权、修改权等“待证著作权”的性质盖棺定论,整个著作权的性质也就不言自明了。文中,首先实证地考察了能体现著作权性质立场的学理研究与立法实践。通过对比分析发现,有关著作权性质的学说形形色色,其中独占鳌头的是著作人身权说。但是通过联系社会生活和学说理论的发展路径,可知著作人身权说不过是历史偶然地选择了切合当时社会利益取向的理论,其已经丧失了最初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但是这并非否定著作权体现的人身利益,本文在质疑著作人身权说的同时也坚持着应当保护署名权等权利的立场。文章接下来通过分析著作权的权利客体——“作品”得知,既然著作权的唯一客体是作品,且作品是由法律所庇护、规制的财产,则顺理成章地推出著作权的性质应当是无杂质、单一的财产权,著作权之中不可能并存着人身权,否则是不符合对权利客体的分析的。本文再进一步就发表权等权利一一做出具体分析,发现人身权并不存在于著作权的任何角落,这些权利并不适宜类比于民法基础理论中的诸项人身权,据此排除了著作权法对民法人身权做出重复性规定的可能性。通过探讨著作权的本质内核,本文还原了著作权的财产性,这是一种不同于早期旧式古典著作财产权学说的新式定位,这样不仅让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在逻辑上更加连贯统一,也能够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著作人身权说显现的诸多困境,从而激励作者创作,使作品市场更加多姿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