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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要求的水平与质量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需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原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市场有效性而进行补充披露。西方的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既可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又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揭示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提升社会形象和声誉。而目前中国的相关研究却较少涉及此类问题,2003年10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因此,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七个部分:文章首先提出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概括总结了国内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现状。第二章从微观角度运用信息经济学中博弈论原理等相关理论,揭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对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以及披露成本与效益进行理论分析。第三章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涵义、手段、影响因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衡量方法及推动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进行了分析说明。第四章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原因分析。第五章分析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国际差异比较,得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国际差异的分类评价方法;自愿性信息披露国际差异的影响因素。第六章是对我国未来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构想。从上市公司实行和相关部门引导两方面系统地构想了我国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方法。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在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借鉴发达资本市场的做法,在制度上引导、信息技术上应用、内容上规范、环境上支持、实施上监管,同时还应该从各方面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行为及其披露的信息质量。第七章是研究结论及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