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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它的使用范围广泛且使用频繁。我国大量的民事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与之能相互比较的是独任制度,二者对自己的审理领地是在不断的试探中获得的,而从二者的范围上考察可知,我国的民事合议制度在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中仍占很大比重。民事合议制度之所以能够长存并延续到现在,肯定是因为它有着其制度的优势所在。跟着现代社会的进步步伐,对案件审理的要求也会愈来愈高。于是怎样使我国的民事合议制度的完善才能适应当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同时更能为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带来裨益。合议制度是民主政治在法律范畴的蔓延,它达到了与公众及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的默契。在这整个过程当中,这不只是他们对自己相关的利益的一场场角逐亦是法律意识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在不断加强的紧要举措。他们不只是感受到司法对任何人的公平,他们还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考虑通过诉讼来获得是否划算,并要估计承担不能保护其权益的风险,作出对本身有益的抉择。我国需要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法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仅仅是需要法的工具作用,让社会成为无硝烟的战场。要想达成法律社会和平融洽的气氛,兑现法律对民众公平公正的承诺,在民事领域完善我国的民事合议制度是必要的。当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合议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因其是适用民事合议制度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起着基础的作用。本文就根据合议庭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完善使其可以达到民事合议制度完善目的,并从中起到积极地作用。所以本文通过对民事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过大且适用不规范,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及其他部门关系方面的问题,合议庭规则缺乏并且操作不规范等对此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建议,强化合议庭职能让其运作的实效能够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提供帮助,不断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对于民事合议制度的变革与完善不但要把握好其前进的方向,而且要遵循司法改革的规律切实做到把眼光放长远,还要脚踏实地符合中国的司法国情。可以借鉴域外国家合议制度的丰富且成功的经验,从中选择适合我国民事合议制度的,决不能照搬照抄域外国家的发展模式罔顾中国的法治现状。在民事合议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到的是立足于中国现代司法国情,保持不急不躁,循序渐进的原则,选用多种方式处理好全局与部分的关系,以避免混乱状况的发生。鉴于民事合议制度中存在的实践与理论的问题,再加之我们国家的司法国情与理想法治存在的现实与目标差距,我们更要对其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