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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资料或数据。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个人信息的价值也越来越大,对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也越来越有必要。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在信息社会非常巨大,由于传统民法理论大多数认为,人格权是主体所固有的、不可抛弃、不可剥夺的并且没有财产属性的消极性权利,因此现在的立法大都只对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进行规制,对财产利益的法律规制较少,这导致在个人信息交易市场中出现了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看出法律保护对此出现了空白,这将导致个人信息交易市场的混乱和萎靡,也不利于对人格权利的保护。本文以人格权的性质为视角进行分析,得出某些人格要素是具有财产化的可能的。在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后,本文从个人信息财产利益实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结合欧盟、美国、日本对于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措施,确立了我国应该具有的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模式。同时,本文从人格权应该独立成编这一观点出发,分析了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合理性;并且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了规范。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既包含了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也包含了个人信息主体可以支配的经济利益,这两种利益应该同时受到保护。给予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并不否定给予其人格利益的保护,也不会导致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贬损,相反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规范和实现将更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