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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诋毁性使用指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利群体之外的任何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在传统范围和习惯方式之外进行歪曲、篡改等一系列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造成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的营利性使用行为的总称。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中着重强调需要救济的侵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利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法律管制的缺失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救济的缺失、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的缺失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权利群体的主体地位的缺失等,这些缺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诋毁性使用的情形得到救济十分困难,以至于这种现象在我国迅速扩张并迅速蔓延到我们的文化领域,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利群体的民族感情和民族信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在此背景下,如何对其设计有效的法律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总结了域外一些国家和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诋毁性使用进行法律救济的成功经验,诸如澳大利亚借助群体诉讼制度赋予权利群体诉讼主体资格使其能及时地提起诉讼主张救济;又如美国充分利用商标制度对印第安土著标志的救济;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第十条规定“恢复性司法措施”(根据侵权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适用该措施)的救济方式。在此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诋毁性使用的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放宽诉讼主体资格,赋予检察机关、国务院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协会诉讼主体地位;充分利用商标中地理标志制度以借助行政程序的及时性对带有民族特色的已注册商标的地理标志进行及时的救济(没有注册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得到救济),有效制止危害扩大。总的来说,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诋毁性使用的现象频发但相关法律救济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域外相关法律救济的成功经验中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途径,进一步深化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诋毁性使用法律救济问题的研究,加快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诋毁性使用的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