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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也被广泛研究。企业的发展是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结合一起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亟待解决。尤其在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的事件屡次发生,使人们认识到企业作为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利益人群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而现阶段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在性质上,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没有确切的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在性质上属于道德责任,但是其更属于法律责任,在当今社会,法律责任更应该是核心。现有法律未能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很好的规制,这说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整还存有弊端,这就亟需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规制。本文所指的社会法是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包括经济法部门和社会法部门。社会法是以社会为本位,这与企业社会责任在价值定位上相同,社会法通过对弱势群体倾斜,主要体现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上、但不肆意削减非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全面提高社会生产上的积极性,以实现整体的社会利益的提升。对社会法进行界定,有利于社会法的引导和规制,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应然性集中体现于二者共同的价值定位即社会本位。对研究国外优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并探讨值得借鉴之处。通过对外国企责制度的分析,探寻我国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困境在于社会法体系尚未建立,社会权利救济尚不完善。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将企责进行法制化和体系化,在以权力保障为核心的前提下,增加社会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建立和明确企责的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新型的诉讼模式:公益与私益诉讼的有机结合来完善权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