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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器官捐献仍然是可移植器官的唯一来源。人体器官捐献合法化的前提是有效的同意。根据捐献决定是否由本人做出分为知情同意和代理同意,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又可根据本人生前有无明确意愿分为代理同意和推定同意。据此把人体器官捐献同意模式概括为以下三种:知情同意、代理同意和推定模式。全文是由前言、结语和主体三章构成。前言部分通过对当前器官捐献的实际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提出器官捐献同意模式的概念,以及对同意模式分类的依据和现实意义。第一章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模式。通过对知情同意在器官移植临床实践中的实施现状,结合各国关于知情同意模式的立法,认为属于本人的知情同意模式只存在于活体器官捐献中。本章重点讨论了供体的知情同意问题,同时由于活体器官捐献属于指定接受人的捐献,器官的接受者的同意也会关系到器官捐献的成功与否,因此对器官接受者的知情同意也给予了适当关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在活体器官捐献中贯彻知情同意的伦理意义和现实困境。第二章人体器官捐献代理同意模式。本章把代理同意仅仅限定在公民生前明确表达捐献意愿的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同意范围。理由是器官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权属性,近亲属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器官的所有权。未成年人的器官捐献不具有普遍性,所以虽有提及并未做详细讨论。在明确代理同意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讨论了器官捐献实行代理同意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临床实践中实施代理同意的普遍性和中国器官捐献中实行代理同意的特殊性以及在器官捐献中实行代理同意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第三章人体器官捐献推定同意模式。器官捐献推定同意的内容最具争议性,争议的焦点是推定同意可能会增加器官供给,缓解器官短缺,但同时存在对侵犯公民的自主权的质疑。本文通过对国外关于推定同意的立法和实践的研究,结合学者们的讨论,提出应对推定同意做广义的解释,把公民生前未表达捐献意愿而由亲属代为捐献的情况理解为亲属推定。同时认为推定同意与知情同意和尊重自主并不矛盾,并尝试提出实施推定同意可能需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结语部分在对全文概括总结的基础上,指出这三种模式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代理同意和推定同意并不是和知情同意原则截然对立的,也并不必然违反尊重自主的医学伦理基本原则。同意模式的还应充分考虑本国的文化传统和公民的接受程度,尽可能平衡器官捐献同意模式的立法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推动器官捐献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