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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包括引言和三个部分,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本罪各方面的具体问题。本文的引言部分介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源和世界其他国家对本罪的立法情况及我国关于本罪的立法进程,为下文论题的展开做了相关背景铺垫。第一部分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详细的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论述。对于犯罪主体要件,通过对代表性观点的介绍与评析,提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并对本罪主体问题的有关争议,如单位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笔者赞同直接故意说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够成本罪。在犯罪客观要件中,对拒不执行裁判行为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等关键词均详加阐释与界定。对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对象论述中,阐明了本罪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就与本罪犯罪对象有争议的问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命令、决定等除判决、裁定之外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其他法律文书,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详细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作了着重讨论。其一、罪与非罪的界限。针对此问题,本文分析了无力执行、抗拒错误执行活动、抗拒错误裁判与本罪的界限。其二、在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中,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罪名逐一进行了比较。其三、提到了拒不执行被剥夺自由刑刑事判决行为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针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如增设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并对其实行双罚制;对本罪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完善,消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与解释之间存在的不和谐;针对本罪追诉程序在实践中曾经采取的不同做法,分析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追诉程序所存在问题,对此罪的追诉程序应进行完善,并提出在追诉程序中应当采用以国家公诉为主,受害人自诉为辅的追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