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脱胎于合伙等人合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多既是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和精诚合作是有限公司存续的基础。但人合性与闭锁性也难免会带来诸多冲突,当股东之间已没有信赖与合作基础时,股东的退出就成了需要考虑的问题。股东退出机制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司法解散公司、股东除名。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前三种进行了完善规定;2010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未按时出资与抽回出资情况下的股东除名,但该规定本身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股东除名的适用范围非常广,不应只局限于以上两种情形。本文在梳理股东除名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情况,对股东除名进行系统研究,并对构建股东除名制度提出自己的设想。本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导论部分提出了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是我国的现实需要,并论述了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所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在界定股东除名概念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比较了股东除名与其他三种股东退出机制,从中分析股东除名的不可替代性。然后以民法社团理论、公司契约理论与人合性理论、法律经济学理论为视角对股东除名进行了详细分析,重点讲述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德国、美国、日本以及其他几个国家关于股东除名的相关规定和具有的特点,尤其重点介绍了德国关于股东除名的沿革与规定。本章同时对这几个国家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以期窥视我国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并为我国提供借鉴。第三章讲述了我国股东除名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和司法实践的现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我国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和须完善的方向。接下来重点分了建立股东除名的最大障碍资本信用,并以2014年3月生效的新修订公司法论述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第四章主要来构建我国的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从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和除名股权的处分四方面入手分析。结语部分是对导言及正文内容和观点的概括,并重新阐述了本文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