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保护职务作品创作人的权利,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都有体现。但是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区分、归类不明,造成了与法人作品、委托作品的识别困难。同时在职务作品的归属上侧重保护单位的利益,忽视职务作品创作人的利益。另外,在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规定上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不相同,客观上形成了法律漏洞。因此,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并不能十分有力的保护职务作品创作人的权利。本文以职务作品为线索依照从浅入深,概念一一形式一一理论一一现实的逻辑顺序,对职务作品创作人的定义、职务作品的归属和职务作品创作人的权利进行了剖析,并对我国职务作品创作人权利保护体系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提出了以下创新:(一)界定职务作品。我国学者对职务作品都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很多都是依靠我国《著作权法》第16 条的规定来描述职务作品。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区分困难。笔者先分析学者们对职务作品的不同看法,提出自己对职务作品特点的认识,最后界定职务作品是“单位创作人员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创作出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性质相关的,并且代表创作人员意志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二)合理确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笔者认为职务作品的著作人格权应由职务作品创作人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三)职务作品创作人享有受奖励权、情势权利、收益分享权。职务作品创作人因为创作了作品,因而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拥有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然而,职务作品创作人的基本特征是:职务作品创作人是单位的员工。因此,职务作品创作人完成了单位的工作任务,应该享有著作权之外的权利,包括受奖励权、情势权利、收益分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