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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从确立之后就一直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司法实践的多样化使得单位犯罪主体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多重问题。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单位犯罪的基本理论没有理清,从而导致单位犯罪主体在司法认定出现认定不清与认定难的问题。保证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就要将司法实践的问题予以解决。本文从司法实践认定的困境入手,对于单位犯罪主体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简要总结,并指出困境的症结所在。结合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困境指出理论解决出路。在此基础上以单位犯罪主体的内部范围、外部范围和动态中的单位为分类,解决实践中在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认定的具体困境,从而保证司法实践与立法本意的一致性。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单位犯罪主体。结合应然与实然,将其划分为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的主体。基于此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划分为内部范围与外部范围,从静态角度简单说明单位犯罪主体。第二部分:引出单位犯罪主体认定的难题。分别从单位犯罪主体的内部范围、外部范围和动态中的单位总结出现今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认定的困境。其中,单位犯罪主体的内部范围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在范围上、是否区分主从关系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外部范围上,非法人单位符合单位犯罪的范围、一人公司、国家机关以及生活中出现的“侦探公司”、“讨债公司”是难题的焦点。从动态角度看,单位自筹建、合并分立和消灭均存在困境。第三部分:指出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认定困境的症结与理论出路。从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能力、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分别说明司法认定困境的症结。在此基础上,指出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认定困境的症结的理论出路,即确立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为独立犯罪形态,认定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能力,从其本质和结构上加以把握其实施单位犯罪的犯罪能力,以及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基础为独立整体责任。第四部分:在单位犯罪主体理论的指导下,具体解决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认定困境。分别从单位犯罪主体的内部范围、外部范围和动态中的单位明确各自困境的实践出路。在内部范围上,结合单位结构中内部人员的范围,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确立二者要区分主从关系。在外部范围中,对应上述困境结合单位犯罪犯罪主体的犯罪能力加以认定,即要符合单位主体的本质,具有单位犯罪主体的结构要素,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其中非法人单位中的单位的附属机构和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一人公司应当成立单位犯罪以及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能性。在动态的单位中,具体结合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确立筹建中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和消失后的单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