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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予以采纳,司法机关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现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最早在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应运而生。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密不可分。近些年来,由于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许多众所周知的典型案件犹如醍醐灌顶般的提醒我们,要对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彻底的反思了。在这个提倡法治人权的时代,如此野蛮的审讯方式和骇人听闻的逼供手段让人深恶痛绝。冤案的产生不仅仅是单由刑讯逼供造成的,归根结底是我们环环相扣的刑事诉讼程序出了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以及广大民众都开始关注和聚焦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于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和防止了非法取证的现象,保障我国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诠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和含义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其确立和发展的经过,并深入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同时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的考察情况,指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的重点是结合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深入剖析了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指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大意义和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