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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自设立以来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企业的发展状况可以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风向标”;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劳动者是企业的组成细胞。中国的发展步入新时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日趋复杂化。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只有兼顾双方的利益才能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订立与解除时时都会发生,当用人单位主动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其生存利益会遭受一定损害,因此国家制定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用人单位肆意解雇劳动者,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该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在审视域外的有关立法的情况下,与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该制度在司法和执法领域的是实践状况,发现我国现行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大、支付标准较高等问题,因此对我国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使之与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契合。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通过对经济补偿金的内涵及外延分别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出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其次,分析了经济补偿金具有倾斜性、单向性、法定性以及补偿性和保障性等四方面的特征;再次,针对学界对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性质所持的不同观点进行探讨和评析,得出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性质应界定为用人单位的帮助义务。第二部分对域外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进行介评。首先,对英国、德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总体概况进行阐述,并以表格、图片的形式进行对比分析;随后,对此加以评说:相同之处在于都把雇主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定为特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同时在支付标准的考量因素与支付限额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把工资和工作年限纳入考量范围,而英国和德国除了把工资和工作年限纳入考量范围之外,还包括年龄因素,同时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法国则设定最低支付限额。第三部分总结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适用范围和支付标准两个方面阐述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现状;随后,分析了该制度的司法、执法领域的实践状况,通过引入调查报告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社会各界对经济补偿金的关注度很高,并通过案例发现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关法律规定太过笼统导致自由裁量时发生有失公平的现象;在执法领域面临由于立法严格导致的执法宽松的窘境;最后,总结了我国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宽泛且评判标准过于原则化、支付标准过高且缺乏层次性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合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经济形势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现实需要,提出了重构该制度的建议:首先,提出完善该制度时应坚持的价值取向,即统筹各方利益和适度倾斜;其次,建议缩减适用范围并完善其评判标准;再次,建议降低与细化支付标准;最后提出要保障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调整与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四个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