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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位消费者想要购买苏泊尔电压力锅的时候,最后买回的是香港苏泊尔电压力锅,因为他认为,香港苏泊尔可能是苏泊尔在香港的分公司,生产着更为高级的洋货。事实与这位消费者的想法相去甚远,他买回的不是一个知名品牌的高级洋货,而是一个仿冒品。在“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对大家来说已经不再是陌生词汇的今天,我们消费者每天都处于被假冒货欺骗的风险当中,而且欺骗的方式越来越高明、隐蔽。在众多欺骗手段中,利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去攀附知名商品,以到达混淆视听、抢占优势市场的效果无疑是很受不法经营者青睐的一种。笔者尝试在本文中分析企业名称的含义及价值,并发现正是由于企业名称及其他商业标识(主要指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存在的巨大经济价值,使得急功近利的经营者不合理的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手段及表现形式不断翻新,以求能够规避法律,不劳而获。企业名称侵权问题由此产生。企业名称侵权(抑或称为企业名称与其他商业标识权冲突问题),是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诸多权利冲突中最为显著,又最为特殊的现象之一,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业伦理,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一问题延宕至今,愈演愈烈,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日甚一日。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的不断升温已经引起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普遍关注。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对禁止企业名称侵权也进行了法律规制。笔者从介绍我国禁止企业名称侵权的法律发展轨迹入手,详细阐述了我国针对这一问题的现行法律制度与行政规范,并论述了我国企业名称侵权的构成要件、救济途径及责任承担方式。并提出了我国针对这一问题的现有制度中,尚存在权利保护意识缺乏、救济模式单一且可操作性差、行政登记管理制度落后等一系列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司法、执法制度建设等角度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禁止企业名称侵权制度的建议。希望借此能为健全我国禁止企业名称侵权的法律制度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