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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财产征收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两个部分。我国现有的财产征收制度存在较多缺陷,相关理论研究也有不足。本文以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财产征收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从目的、补偿、程序三个方面对财产征收的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1)从美国和日本的法律对财产征收的目的制约中,提炼出对征收项目进行分类的三项标准和判断公共目的的两条准则;2)对美国和德国法律对管制征收的判定准则进行了研究;3)对Michelman的多因素功利主义模型进行扩展,将负道德成本进一步细分为不公平成本、无效率成本、社会紧张成本。用扩展后的模型对政府的征收决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探讨社会最优的补偿原则;4)对征收涉及的财产价值进行分类,利用此分析框架对各国现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研究,总结社会最优的征收补偿标准;5)研究日美两国的征收程序与法律救济途径,总结出良好的征收程序应当具备的要素。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参照,从征收目的制约、管制征收判定、实体征收的补偿原则和标准、征收程序设置等方面对我国现行财产征收制度进行了分析,对影响政府征收决策的相关制度及正在进行中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建议:1)制定统一征收法,对两类征收行为统一进行规范。2)统一对不同对象的征收目的制约,按照本文提出的两条规则判定“公共目的”。3)以“一个理论,两条规则,三项因素”作为管制征收的判定标准。4)重新制定补偿标准,采用公平补偿原则,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础,对被征收财产的全部客观价值和部分主观价值进行补偿。5)将协议价购作为申请征收的必要前置程序,增加征收目的检验程序,改革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检验程序,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被征收者提供充足而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6)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限制的条件下自由转让。7)改革财政制度、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和司法制度,减少地方政府从征收中得到的收入,将任职地民众对官员的评价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增强司法机构在征收案件审判中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