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承担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判决生效后刑期较短的罪犯执行刑罚的职能。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这一体制设计,在刑事诉讼领域打破了某种平衡,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遭到了很多质疑。看守所的定位混乱和权力集中,不仅使看守所自身管理无法法治化,而且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在中央严令禁止的高压下仍时有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看守所处于公安机关的管理之下,公安机关作为主要侦查机关,又负责关押,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终究摆脱不了作为侦查的工具、刑事追诉的手段等命运。实践中,看守所更是沦为公安机关的第二刑侦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就仿佛被关进一个看不见阳光的黑箱子,这是因为看守所处于侦查、追诉机关的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与外界隔绝的状态,很容易受到侦查机关的威胁、欺骗、利诱甚至刑讯。他们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我国目前的看守所隶属状况已经越来越偏离世界人权保障的要求。目前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都在寻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途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场所的设置,虽然世界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羁押场所中立制度,使羁押场所处于一个相对超然的第三方的控制之下,确保侦、诉、刑分离,是世界发展的趋势。在我国,如何使看守所具有应有的中立性和超然性,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使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本文首先对看守所中立制度进行简要分析,进而对域外存在的类似看守所中立制度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实践探析我国看守所中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并为我国建立看守所中立制度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