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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在消费者心中丰厚的商誉和强大的市场吸金力,驰名商标逐渐变成被宰割的“羔羊”,而跨类保护便成为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利器。对此,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做了适当的回应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我国亦建立了以《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为骨干的跨类保护制度。但由于对跨类保护理论基础认识不清,实践中出现了相关立法模糊、司法适用不统一的局面,欲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从源头上区分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在跨类保护语境下的界限并明确各自的适用空间及相关细则。本文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规则,分析、评价我国目前的制度现状,并结合现有理论和实践指出其中的不足及完善方案,最后着重剖析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赔偿和限制问题。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梳理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方面从历史维度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力度逐渐呈扩张趋势,而驰名商标因承载了丰盈的商誉亟需得到相应的对待,此时跨类保护作为这种特殊保护的重要路径即应时而生。另一方面强调说明:任何权利的扩张都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有力支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亦概莫能外,淡化理论与混淆理论从不同的视角为跨类保护提供着正当性证明,同时只有明确界分二者的区别和适用条件,才能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从而为司法提供统一的尺度。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域外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相关立法,并进行了适当的评析。在国际条约层面,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历程,其理论基础也实现了从模糊到较为明确的转变,但对于驰名商标的内涵却未准确界定;在各国立法层面,美国、法国、日本等国都对特定商标提供了跨类保护,但保护的条件和程度并不相同。深入研究、借鉴这些国际条约或具体国家的相关做法对于我国型构完善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分层罗列了我国目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的框架,并作了深入的阐释。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是以《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为骨干搭建起来的,且限于注册驰名商标。通过对其进行历史、文义、整体等角度的多维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这一款为驰名商标提供的跨类保护是以混淆理论为基础的,而非部分学者所声称的淡化理论。不过,《法释2009》为回应现实需求积极推进淡化理论的适用,以为法官判案提供合理化依据。另外,法官在实际断案中已经毫不谦虚的应用起了淡化理论。第四部分全面总结了我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尽己所能的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理论基础的错误认识已经造成了立法上的模糊和实践中的偏差,具体表现为:淡化理论无适用空间;解释无法律基础;相关司法混乱。这就需要我们适时进行制度重构以有效的解决问题。其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此类侵权应实行有别于传统侵权的赔偿制度,即以禁令救济为主。其三,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还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要根据其欲跨类别上已有注册商标所属主体的不同来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