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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而2009年7月5日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的“7?5”事件则给这个刚刚确立起来的里程碑带来了一次突如其来的严峻考验。立足于日常法律状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显得十分仓促,暴露出了更多的不足。由于党中央和国家的英明决策,以及全国人民的团结,度过了这次严峻的考验。但是,抓紧时间尽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乃是长久之计。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针对性所在。信息公开不仅是政府常态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更是紧急状态下政府采取应对机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紧急状态下,政府无论从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言论自由的角度,还是从提高应急效率和应对紧急事件的角度,都需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应急机制有效运行。“紧急状态”与“政府信息公开”这两个概念为很多学者早已熟知,对此早已有所研究,且研究成果颇丰,近年来也有学者将这两个问题联系起来进行探讨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2003年“非典”的来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后,紧急状态与信息公开这两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但是在紧急状态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到底应该有那些规定,与常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区别,紧急状态下政府应该公开什么,什么可以不公开,对于信息的管制到底应在怎样一个范围内,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有鉴于此,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论述紧急状态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第一章“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理论”对我国紧急状态及其立法、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情况进行描述,从宪法法理及管理学角度,阐释强调紧急状态视角下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笔者认为,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是防止政府紧急权力滥用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政府与公众预防、应对紧急事件的重要保障。第二章“国外有关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借鉴与我国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对国外紧急状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评价,简要介绍我国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状,为我国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借鉴。笔者认为,美德两国在紧急状态下信息公开方面之所以能够在紧急事件中信息公开有条不紊,灵活应对,得益于他们成熟的紧急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将美德两国有关的法律规范作一个简要概述,以期能在其中获取我国未来立法的宝贵经验。第三章“我国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反思,提出些许立法建议。笔者认为,紧急状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必要单独立法,或制订这方面的实施条例或单行法规,从而使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确保保障公民利益及获取救济方面均有法可依。在引言部分,本文结合乌鲁木齐市的“7?5事件”,说明了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一课题的紧迫现实意义,作为本文的立足点。在结语部分,总结了核心观点,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作为本文的落脚点。由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个突如其来的崭新实践命题,直接相关的学术文献极为匮乏,笔者只能从实践暴露出来的点点滴滴的问题入手,结合间接相关的学理文献,进行初步的理性思考,因此,本文的观点、论证和结构几乎都只能是非常粗浅的尝试。笔者不敢妄言“创新”,更不敢“奢望”在目前的学理研究和实践积累的条件下在一篇简短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建构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本文若是能够引起学界和立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重视,为下一步的探索提供一个初级的“敲门砖”,则心愿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