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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我国第一个正式以强制保险命名的险种。它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填补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转移被保险人风险和责任的产物。它能减轻肇事者的经济负担、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弱化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整个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都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利益这一中心进行价值判断、确立基本原则、构建具体制度。人们在处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时,都是围绕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受害人在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依法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权利如何设计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现行法在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设计上,尚存在称谓不一,立法文献规定不一致,第三人范围过窄等诸多问题,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我国实践经验,借鉴他国的有关做法,有必要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中完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规定,科学界定第三人的范围,比如将交通事故车辆上的乘坐人员纳入第三人范围;合理设计分项赔偿之制度,在强制保险总限额内不再分类设定限额;同时保险限额应分地区设计,合理地调整赔偿范围,以及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事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