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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起草和谈判是最新的专利国际协调活动之一。这一事件的产生、发展及其结果将对世界专利制度,包括中国专利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章回顾和总结了SPLT的产生基础。纵观专利国际协调的历史演进与在这一过程中所建立的国际专利法的变迁,应当认识到,一方面,SPLT的产生是符合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客观规律的一个必然结果,它要以过去一百多年来专利国际协调所形成的一系列专利国际准则为基础,建立更高的专利国际标准;另一方面,SPLT的产生是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专利一体化进程的里程碑,是国际专利法从协调法向统一法转变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一个中间方案。 第二章分析和研究了SPLT的体系设计。关于SPLT的国际协调旨在为建立各国专利局相互承认机制奠定基础的特殊目的,使得谈判议题主要限于专利审查和授权程序中应用的专利法实体规范。然而,如果这个条约一旦缔结,将会进一步缩小发展中国家在专利领域立法的空间,比TRIPS协议更多地剥夺了发展中国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专利法的灵活性。可以认为,SPLT草案的谈判和起草正在孕育一个“超TRIPS协议”。 第三章探讨和剖析了SPLT的谈判趋向。SPLT谈判议题已经发生了两次重要变迁,其谈判结局存在多种可能性。从本质上说,对于SPLT谈判议题的分歧表明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参加SPLT谈判的目的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日益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问题的关注之间的冲突是影响SPLT谈判趋向的诸多因素的根源。 第四章至第七章对可能成为近期SPLT谈判基础的“三方文本”所涉及的四项议题及其文本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 第四章涉及“现有技术定义”议题。现有技术概念具有公开性、信息性和绝对性的法律特征,它应当是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概念一样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概念。SPLT草案的现有技术定义为在全世界专利制度中实行先申请原则奠定了基础,认可了现有技术概念在专利法中的独立地位,彻底取消了对于构成现有技术的地理限制,明确肯定了互联网公开信息的现有技术效力。 第五章涉及“宽限期”议题。SPLT草案采用的广义宽限期概念与传统的宽限期概念相比,其法律特征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从一种豁免机制演变成为一种权利机制。其一,适用宽限期效力的公开情形扩展到几乎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形;其二,发明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主张宽限期效力;其三,宽限期效力及于所有与现有技术相关的可专利性判断。 第六章涉及“新颖性”议题。SPLT条约和细则草案不仅包含有关新颖性原则和新颖性定义的规定,而且包含与新颖性判断规则相关的规定。它明确建立了适用于新颖性判断的现有技术可实现性原则、单独对比原则和固有内容原则。关于在先申请的现有技术效力,SPLT草案确定了全文内容原则和自我不抵触原则。SPLT很有可能引入“扩展新颖性”的概念,以取代传统的新颖性概念。 第七章涉及“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议题。目前的SPLT草案中有关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要求的条款较为完整地包含了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原则、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定义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标准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SPLT草案目前明确规定的创造性判断规则包括:整体对比原则、多项比对原则和结合启示原则。 第八章和第九章对于中国专利法中与“三方文本”相对应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三方文本”对于中国专利法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建议,中国专利法应当采用独立条款规定现有技术定义,并取消其中的地理限制条件;将宽限期效力明确扩展至所有与现有技术相关的可专利性判断,同时合理地扩大适用宽限期规定的在先公开范围;采用独立条款表述新颖性定义,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新颖性判断的基本规则;取消创造性定义中的“显著进步性”要求,并将创造性判断规则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