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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国刑法首次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罪。1997年在刑法第3章第7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第213条至第220条分别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犯罪。但之后,刑法没有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进一步的修改。韩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以1946年专利法制定为起点。1949年制定了商标法,1957年制定了著作权法。韩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是规定在刑法而是在各个知识产权法律中。之后,各个知识产权法律经过了几十次的修改。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2000年以后不断进行修改,使其反映知识产权有关情况的变化。本文通过对中韩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论述了两国制度上的差别,即中国广泛采用罚款、没收等具有强烈的行政权力色彩的行政保护措施,而韩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司法保护方式的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中国采取了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容只规定在刑法中的集中型立法例,而韩国采取了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各个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分散型立法例;中国以自由刑为主,以罚金为补充的方式,而韩国主要以罚金为主,对于没收,采取没收侵权者的工具或侵权者的所得物的方式;韩国对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都规定是亲告罪,而中国不采取亲告罪;韩国在规定犯罪成立上没有情节轻重,但是中国在每条都有;法院和搜查机关之间管辖范围上有差别等。然后对中韩两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条款进行比较,指出了两国间的差别。即在韩国,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类似的商标使用在其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在中国不构成犯罪;中国刑法只规定‘假冒专利罪’,没有规定侵犯专利权犯罪,而韩国的专利法规定这两种行为为犯罪;中国侵犯著作权罪需要营利目的,而韩国只要是侵犯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国刑法没有规定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而韩国法律规定,这些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获得不当所得或者损害企业’的目的。通过对中韩两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刑法保护规定规定等比较分析,指出了对两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多建议,中国刑法需要修改几乎10年没有修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进而反映97年以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韩国也跟中国一样应该继续研究资格刑制度等先进制度,所以中国和韩国都应该继续反映法律环境的变化,发展本国的法律。希望本文可以为有关部门的研究提供参考,同时也望对中韩交流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