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复议的价值定位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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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已逾五年,它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轻法院讼累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制度设计上的诸多不合理,以及传统上的对行政权力认识的偏差和复议制度实施水平上的欠缺等因素,都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其中,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是阻碍其进步的最根本的原因,而这又主要是对行政复议的价值认识存在偏差造成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几个基本范畴,首先介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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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目前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和行政法中的运用相对来说还比较落后。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诚信社会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本文在系统地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和在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的基础上,着重论述在我国行政法上如何构建信赖保护原则,以期对我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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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宪法》的修改,对人权的关注,行政侵权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其实,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早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至于,如何规定行政侵权和完善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首先对行政侵权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界定,其中着重对公务员是否能作为侵权主体作了讨论;然后对行政侵权赔偿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对于赞成和反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进行了对比,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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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工业化”和“城市化”双轮驱动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口号之后,我国掀起了大规模的建设。建设必定伴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建设用地,城市大量房屋被拆迁。失地农民、城市拆迁户的权益如何保障?行政补偿成了公民、组织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构建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必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行政补偿的理论研究必须先行。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行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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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交通事故的增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成了人们讨论的热点,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责任承担更是倍受人们关注。2005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其中第76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作出规定,有人说它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人文关怀;有人亦说它偏袒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对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得过于苛刻。这种争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第一案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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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补偿制度近年来成为了我国行政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宪法学基础入手,参照国外先进的行政补偿制度,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对以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立法情况分析为基础,对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主要三个部分对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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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概念作了分析,因为这关系归责原则的适用、责任主体的确定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等重大事项。通过对国外一些定义的对比分析,本文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界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中致人身损害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致人身损害,即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把仅发生单纯的财产损害的情况排除在外。并对机车交通事故概念中的“机动车”、“运行”、“道路”的界定作了探讨。 笔者赞成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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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这一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作为法律术语被正式确定下来是在《德国民法典》。大陆法系国家继承和发展了物权理念传统,在民事领域将物权发展得相当完善,创立了多种学说。然而物权并不是仅限于民事领域,我们应当走出这一传统。行政法上的物权是与民事物权不同的异类物权,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原则运用行政权力对行政公产行使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法国发展的相当成熟,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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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可以说行政行为是整个行政法学的核心。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法在我国发展较晚,有关行政行为的很多深层次理论并没有得到深入挖掘,成为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桎梏。行政行为法律效果就是其中之一。 行政行为法律效果在行政行为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就行政行为法律效果在行政法中的理论地位讲,可以这样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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