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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问题是一个永恒的历史性话题,从古到今,有许多哲学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在上世纪70年代,罗尔斯和诺齐克这两位伟大的学者分别发表了《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两本政治学著作,阐述了他们的正义理论。罗尔斯从平等入手来阐述两个正义原则,为此而假设“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和“正义的环境”等条件来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诺齐克却从自由出发来阐述其持有正义原则,并以此来批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由此形成的罗尔斯的平等正义理论和诺齐克的自由正义理论的论争,几十年来不绝如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他们的正义理论形成的背景因素入手来考察两者的差异性,包括正义理论提出的不同的知识背景、不同的理论背景以及相同的社会环境下的不同价值选择,如何生成他们各自的正义信念,形成他们各自对自己所坚守的正义理论的建构依据和阐述理由。第二部分对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的的个性构建的简单的阐述,首先从整体上梳理两人之正义理论构建的基本框架的差异性,然后从宏观上对比二人的不同正义原则,揭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内容及其证明方法和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的内容和证明方法的不同。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两者正义理论的趋同性和根本的分歧,罗尔斯的平等正义和诺齐克自由正义理论所表现出来的趋同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其正义理论构建的认知基础趋同;二是其正义理论建构的人性基础趋同;三是其正义理论所持有的基本主张趋同;根本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人正义理论构建的角度、逻辑起点、伦理方法、认知视野方面:首先,从论证的角度来看,罗尔斯是从社会的平等的角度出发展开对正义的论证,诺齐克却是从个人的权利的角度展开对正义的论证。其次,从设论的逻辑起点看,罗尔斯从国家出发,以“原初状态”来展开证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诺齐克却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来论证持有正义原则的普适性。因此,罗尔斯希望国家建立正义制度体系来指导社会分配,而诺齐克的目的旨在建立最小功能的国家,以个人的权利为基础来对财产权进行正义的保护。其三,其对伦理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也存在根本的差异:罗尔斯传承了康德的义务论方法,因而,罗尔斯的正义论体现了义务论的倾向,希望建立一个福利性的国家,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政治目标;诺齐克却继承了功利论的传统方法,以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为目的,诺齐克的方法体现了权利功利主义的特征。最后,对两种正义理论分歧的实质进行了梳理,罗尔斯的平等的正义理论来自于卢梭和康德的平等思想影响,洛克的自由权利理论却影响了诺齐克的自由正义理论,所以,两者的实质分歧是对平等与自由权利认识不同。第四部分从思考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的现实意义出发,发掘两人正义理论的有用价值,为解决我们国家社会发展的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可靠性的方法和途径。因为在现阶段,我们国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人口问题、生态问题、地区差异问题等,而这些都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涉猎到政治学、道德学、经济学等领域,重新解读两人正义理论也能够给我国现在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