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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是扮演私力救济角色,目的是惩罚不法行为人,既是私人直接诉讼保护个人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间接具有维护公共秩序的功能。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但发展完善于美国,它在英美法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位进一步凸显。近些年,对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陆法系中的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讨日趋增多。原本该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眼里被认为是一种“怪胎”,对它基本上持排斥态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加强,经济、文化不断的交流,大陆法系国家对此制度的看法发生了转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逐渐接纳了该制度的存在,在立法方面采取开放式态度,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的规定,被公认为是惩罚性赔偿的理念,接着在我国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和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更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适用的进一步体现,虽然这几部法律中没有出现惩罚性赔偿字眼,但立法的目的、功能是有目共睹的。2009年12月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澄清学者们的争议即我国是否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实我国引入该制度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从范围上有扩大的趋势,不但在合同领域中适用,而且在产品侵权领域也得到落实,赋予广大人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获得更多的权利,也是给侵权者敲响了警钟。但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和适用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既然该制度在英美法系运用的比较成熟,那么我国有必要借鉴他们的立法司法经验,为我国所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分析该制度的涵义、性质、功能以及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指明该制度属于私法责任性质,进而阐述笔者对惩罚性赔偿涵义的理解、性质和功能的定位。第二部分:外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经验。重点分析惩罚性赔偿在英美两国的适用情况,总结他们立法及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作铺垫。第三部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重点针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窄,适用条件模糊,适用数额小,遏制功能弱等不足,以实现“实质正义”为出发点,充分借鉴外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困的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