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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牵涉纷繁复杂的利益纠纷,导致法官在司法裁决时,左右权衡举步维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有利于解决利益冲突激烈、法官难以决断的案件。文章从利益衡量的内涵出发,就利益衡量的概念、利益衡量的本质、利益衡量的特点进行阐述,从法律存在漏洞、法律的滞后性等角度出发说明进行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并从利益衡量原则和方法层面对利益衡量适用的情形进行界定。总结美国、日本利益衡量原则的发展和适用,以及环境侵权领域相关理论的发展情况,并以美国和日本的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经验为借鉴,总结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在环境诉讼中利益衡量时灌输法经济学的思维,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同时,追求资源的有限配置和实现合理利用。美国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权衡各种利益因素,进而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美国的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当中的体现较为灵活,往往就案说案。而日本的公害诉讼频发,因此环境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更为丰富完善,日本的环境诉讼中的利益衡量当中基础性的理论就是容忍限度论,以容忍限度作为违法性要件,并且明确区分禁令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在适用禁令请求时更加注重考量公共性。为进一步结合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司法实际,本文搜集2014至2018年的环境污染侵权52件案件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对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情况、诉讼请求、裁判文书、裁判结果,以及对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责任承担方式和环境司法鉴定等问题进行分析,甄别和分析总结对比相关数据,并结合案例从我国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利益衡量的适用现状角度分析:我国法官适用利益衡量时,采取损害最低的处理方式、不同位阶利益冲突优先保护基本权益、穷尽其他选择、适用到忍受限度理论等做法。并进一步指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的应用不足和缺陷,法官在环境民事侵权领域的专门知识薄弱,环境侵权案件中法官过度依赖环境鉴定缺乏主观能动性,缺乏利益衡量的说理性解释,民事责任形式单一,司法实践操作中利益衡量要素难以统一;同时也提出了我国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利益衡量理论司法适用的完善方法:强化法官环境民事侵权领域的专门知识,调动环境司法能动性,规范利益衡量的明示,丰富排除侵害的具体形式,明确利益衡量的相关要素和步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