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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科研腐败现象频发,大量的新闻见诸报端,就目前已查实的情形来看,科研人员大都利用承接科研课题的机会采用不当手段支取科研经费,司法实践中多将此类行为定性为贪污罪。司法机关的定罪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首先,关于科研人员的身份问题。司法机关认为不论是高校的教师还是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均属于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2)其次,因为行为主体多为科研课题的负责人,有可加以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即便有些行为人不是项目的负责人,但是却以课题组成员或非成员身份配合项目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套取行为;(3)再次,客观上以编制虚假预算、用虚假发票(包括并非实际用于科研经费所开具的、形式上真实合法的发票)冲账、以他人名义领取劳务费等手段,将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冲账套取,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4)最后,课题经费大都来源于中央或者地方的财政拨款,套取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套取行为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虽然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需要加以管理规制,但是上述的定罪依据合理性合法性值得推敲。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能否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以贪污罪加以规制仍需进一步探讨。全文共分为四章,主要有以下论题和论点:第一章梳理了套取科研经费的现状以及国内相关的案例。2017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7500亿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近些年的申报人的实际科研水平却呈下降的趋势,无论是申请立项的材料抑或课题结项的材料,很少有优秀的作品出现。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年到2016年,与科研经费相关的案件却呈现递增的趋势。不合理的经费报销制度以及由此牵扯出来的定罪前例,已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研的积极性。笔者梳理相关的司法案例进而归纳总结出套取行为的种类、行为的范式,并基于此展开相关的分析。第二章着重讨论了科研经费的客观属性。从科研课题种类的划分(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科研合同的性质、基于合同关系所导致的“公款”相对性等角度论证科研经费的权属。科研经费并非均属于“公款”,它只是对合同相对方科研活动的对价支付;经费被视为单位的财产是一种拟制性的规定。之所以是拟制性,就是因为承揽关系的存在,因此这样的拟制性关系只能适用于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而不能适用于合同相对人。此外,以《刑法》第91条第2款为切入点,论证该条规定不能涵摄国有事业单位,因此,国有事业单位(如学校)所保管的私人财产不能被认定为公共财产。第三章讨论的是科研人员的身份定位。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时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同时,科研活动不是公务活动,不具备权力的外观。因此科研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在论证时着重讨论了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明确了体系解释必须是在文义规定比较模糊或条文之间关系不明确的时候才得以使用,并且其必须遵循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第四章从经费管理职责以及管理职责与职务便利对应等角度探讨对经费管理的性质。因此使用经费的活动不是一种严格的管理职责体现,基于此也论证了科研人员不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