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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设备的普及使移动网络浏览越来越成为常态,甚至因其受地点、网络条件影响更小而有取代传统网页浏览的趋势。转码服务就在其中起着桥梁作用,为传统网页和移动网页之间的转换提供渠道,使用户能够在移动设备上自访问本来以传统网页形态存在的信息,却不会因硬件差别而降低浏览体验。但转码行为同时也引起了原网页提供者的不满,认为转码行为没有实际将用户引导至原网站,而是在其自身的网站中为用户提供作品。这种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目前理论界尚未对转码行为专门进行深刻讨论,对转码行为的研究也多散见于对新闻聚合平台或网络搜索引擎的讨论中。对于转码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否适用免责事由等问题,理论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无法为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断提供借鉴意义。本文采取文本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转码行为的法律性质、著作权侵权认定、免责事由是否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并从规则、司法和行业三个层面对如何规制转码行为提供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转码行为及其法律问题。该部分从技术层面切入,对转码的概念和技术原理作出了进行了简要概括,介绍了几种常见的转码方式。此外,该部分还介绍了转码行为的载体。转码行为的载体则主要是浏览器、新闻聚合平台、网络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平台。第二部分讨论了转码的主体与客体。该部分着眼于转码行为的主体及客体,为下文进行著作权侵权分析奠定基础。转码行为的主体包括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该部分还揭示了二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消除的趋势,并对转码行为的对象是否落入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转码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该部分围绕转码行为的法律性质、著作权侵权要件等问题进行讨论,最终得出转码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结论。此外,该部分还介绍了相关案例,对案例进行了概括和分析,对法院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则讨论了转码行为的著作权免责事由。该部分着眼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默示许可和避风港原则这几个制度,对转码行为构成侵权时能否适用免责事由进行探讨。在当今法律框架下,转码行为仅在严苛的条件下有可能适用避风港原则这一著作权免责事由。因此在第五部分中,本文对转码行为规制该如何完善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最终,完善建议划分为了规则完善、司法实践、行业自律三个层面,为如何更好地规范转码行为、如何完善转码行为归责制度提供参考。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转码行为涉及把转码对象存储于服务器、为用户提供转码后文件的行为,并可能伴随对原网页内容的修改,这些行为可能会造成著作权侵权,而目前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免责事由不能适用于转码行为。考虑到转码行为的必要性和网络发展的要求,应对法律制度作出适当修改,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转码行为进行细化和具体化,根据转码的具体情形和性质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